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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车出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2-21 10:49:10>跟律师谈谈<

拼车出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拼车出事故,司机需要承担车上乘客的医疗费用等其他损害赔偿吗?拼车是好意施惠亦或是合同行为?

 

云法律网 专业交通人损律师分析如下:

 

(1)         如果是无偿的搭便车,即好意同乘,参照无偿合同,出现事故,如无重大过失,按公平责任处理。如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按过错责任处理。(2)如果有分摊油费等情况,比照营运车辆承担责任。

善意搭乘施惠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如下:

善意搭乘,是指驾驶员(或是车主)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善意搭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施惠关系,是出于良好动机而无偿为他人提供某种利益的一类行为,具有无偿性、增进情谊的目的性特征。

善意搭乘行为本身并不受法律调整,但当善意搭乘的后续行为给受惠人造成损失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对此造成的损失加以调整,因为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将善意搭乘行为以双方达成的合同来规制,认为双方是自愿达成了一种协议,彼此应按合同来进行约束。当善意搭乘造成受惠者损害并构成侵权时,应该运用侵权法加以调整和约束。

无论是拼车外出旅游,还是允许别人搭车,即便是收取一定的油耗费,只要收费是处于合理范围之内的,可以说,车主或者司机均是出于“好意”。

 对于拼车或搭车旅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如果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便是完全无偿的拼车或搭车,对于事故负有责任的司机也无法免除法律责任,只不过相对于有偿的搭车服务,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较轻而已。

(一)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责任。施惠者在主观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受惠者在明知施惠者喝醉酒或车辆明显有故障的情形下,仍坚持要求搭乘所造成的损害,则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施惠者的责任。

(二)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如果施惠者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而不存在重大操作失误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事件,双方都没有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却造成了受惠者伤害的情况下,施惠者则应当免责,风险由受惠者自己承担。

 结论,善意搭乘的情形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车主并无过错,那么车主不必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委托合同中,相比之有偿的情形,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仅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责任相对较轻。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旨同样适用于拼车或搭车过程中: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在有偿的拼车或搭车活动中,驾驶人员承担着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拼车或搭车活动中,还涉及一个问题——保险。众所周知,“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以外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拼车人员或搭车人员显然属于“本车人员”的范畴。当前,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中的家用车,一般投保的只是“交强险”,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员将无法获得其所乘坐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障。在本车驾驶人员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遭受损失的搭乘人员就陷于相当被动的局面。

 针对上述情形,驾驶人员该如何更好地防范自己所可能承担的责任,搭乘人员又该如何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就成为我们不得不慎重对待的一个问题,“乘客险”于是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乘客险”,又称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包括驾驶人员和其他乘客。因此,参与到拼车或搭车活动的车主可以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乘客险”,同时,其他搭乘人员也可以通过签订拼车协议等类似措施将车主投保“乘客险”作为车主的一项义务纳入法律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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