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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施行 朋友圈转发广告需谨慎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9-7 15:08:39>跟律师谈谈<

你知道吗,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了。从今年9月1日,新《广告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如果转发的信息具有广告性质,转发者要承担责任,如果转发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信息,还要先行赔偿。

女孩小王是个微信控,日前转发一个销售首饰的信息。她朋友圈里的好友孙某看到后,对一款绿松石挂件产生兴趣,并联系店主购买了一个。拿到货后,孙某看不出真假,去珠宝鉴定机构做了鉴定,结果显示,这是极其低廉的染色菱镁矿石。孙某很快与店主进行了联系,但对方极力推脱,不想退货。无奈之下,孙某又要求小王帮忙退货,但小王认为自己只是顺手转发了一个信息,跟自己无关。而孙某认为被骗,必须退货才行,坚持要讨个说法。据了解,像这样的朋友圈纠纷时有发生。

新《广告法》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进行扩大,规定“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改变说明,个人为他人发布广告就是广告发布者,在朋友圈里转发别人的广告被认为是一种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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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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