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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聘请律师为其争取最大利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19 10:20:59>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本律师于2009年11月接受当事人吴某某的委托,介入一单劳动争议案件。吴某某于2007年12月5日入职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0月5日以吴某某经常喝酒及个人原因影响公司正常调度为由解雇了吴某某,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吴某某未享受年休假,未收取高温津贴,该公司也未为吴某某参加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吴某某对突如其来的失业倍感无助,而后委托本律师为其争取应有权益。本律师将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并列入被申请人,要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由被申请人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某某2008年5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400元、2009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5日的工资2801元、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34.48元、高温津贴95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1014.43元。

吴某某对该裁决表示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一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810.6元,支付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5日工资2801元,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661.2元,支付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999.44元,支付高温津贴950元,支付原告吴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1014.43元,被告二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涉及金额共计21237.23元。

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其广州分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双方经调解解决该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吴某某一次性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5日的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共计19500元。

【律师评析】

本律师对吴某某所讲述的遭遇深感同情,在进行详尽的沟通后,基本明确吴某某可主张请求合法期限的双倍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结工资、高温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的赔付。但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极其不公,未依法维护申请人吴某某的合法权益,过度偏袒被申请人。吴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决定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庭审中,本律师对于诉讼请求一一作出详尽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需支付的金额共计21237.23元。但被告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就该形势进行判断,尽管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若被告恶性拖延,迟迟不支付相关款项,涉及申请执行的问题,这对于吴某某这一弱势群体而言十分不利,劳动者在时间上是耗不起的。就此本律师与吴某某沟通协商,经过详尽的分析和利益的考量,吴某某表示愿意调解但仍需争取应得权益。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本律师的多番努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表示愿意调解,双方就支付款项进行协商。调解并非为快速解决纠纷一味的让步,是应在争取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适当的让步,这是一名尽责的律师必备的职业操守。本律师指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吴某某是有权获得相应款项,对于吴某某这一弱势群体而言,其工资是养家活口的重要途径;本律师一并指出诉讼容易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应体谅劳动者并作出相应的让步,解决纠纷减小影响。经过本律师从法理和道德层面的分析,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近两万元。对于这一调解结果,既快速解决了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便取得款项,并最大限度的维护的当事人权益,吴某某深表感激。

劳动者与单位相比,系属弱势群体,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的事件频频发生。劳动者应提升自身法律素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律师帮助,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解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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