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驾驶摩托车撞入缺陷护栏,导致肇事者当场死亡。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做介绍一则案例,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06年11月28日下午6时许,杜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其女婿张某由南向北沿着江苏境内某县级公路行驶,行至宁宿徐高速公路上跨桥时,驶入该桥的中央隔离带护栏之内,与护栏震荡性碰撞,造成二人当场死亡。查明:过线桥的中央隔离带护栏端头未作封闭处理,呈开放状态,两根立柱分别设置呈两个两侧通行的标志,且护栏内侧的立柱上没有帽盖。某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07年1月25日,杜某之妻、之长女、次女、长子以及张某之父、之母、之女、之子共八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护拦存在缺陷是二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为由要求护栏管理人公路管理站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路管理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护栏的设计人、施工人是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发生交通事故时,封闭与不封闭护栏端头对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向物理学专家进行了咨询,结果是端头封闭比端头不封闭对事故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要大。
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护栏存在缺陷与杜某、张某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足以排除其他责任主体存在。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是因为缺陷设施引起的侵权诉讼。如果护栏不存在缺陷,杜某、张某就不会受到如此之惨的损害,亦即他们的后果就不一定是全部死亡。既然护栏存在缺陷,护栏管理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护栏设置存在缺陷。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规定,护栏应当具有防撞性能。一般应制做成圆头形,或者制作成地锚式。设置护栏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阻止摩托车、自行车等进入护栏之内,尽量减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设置于中央分隔带的护栏起点、终点应当进行端头封闭性处理以有效地吸收碰撞能量,避免端梁在失控车辆撞击时穿刺车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而事发路段跨线桥的中央分隔带护栏端头未作封闭处理,护栏内侧立柱的帽盖缺失,立柱错误地设置成两个两侧通行的标志,这些缺陷及设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在失控车辆撞击时自然会加重损害后果。在此次事故中,护栏端头就成了吞噬翁婿二人宝贵生命的虎口。由此可证,护栏存在缺陷,缺陷护栏在事故发生时对损害后果的加重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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