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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委托代理人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1 10:46:09>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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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系某铝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实际经营该公司,也没有掌控该公司公章。贺某系铝业公司职工,在铝业公司股份转让时,曾出资100万元,铝业公司为其出具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未签名),并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但一直未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2011年10月,贺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贺某的股东身份,并要求铝业公司在30日内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诉讼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出具了有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会计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李某以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托某律师代表铝业公司参加诉讼,授权委托书有李某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关于贺某是否实际出资,公司会计与律师意见不一致。
  
分歧:
  对于如何确定本案适格的委托代理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利和职能的法律性公司标志,所以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对外代表公司意志。会计是适格的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律师是适格的代理人。
  评析:
  笔者认为应以某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意思表示为准,律师有权代表铝业公司进行诉讼。理由如下:
  企业或经营性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无须任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公章是企业法人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附于法人的行为,即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法人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证件、资料的专职保管人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权,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司印章、证件、资料的所有者。其他人员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应属代理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某铝业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利用其掌握公章的便利条件,以铝业公司名义签发授权委托书,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发生效力。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得知公司委托本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后,没有作出对此委托行为追认的明确表示,故本案中仅仅加盖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至于李某以铝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当事人是法人的,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法人公章,合同均可发生效力。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对于依法成立的法人来说,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章,合同同样生效,除非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特殊约定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因此,律师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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