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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事故,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17 11:02:39>跟律师谈谈<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挂靠单位做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件详情】

    2012年8月15日凌晨,王某驾驶摩托车沿道路向东行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查明,李某的车辆,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该车挂靠在风和物流公司进行管理,车辆的所有人也登记为该物流公司,并由风和物流公司代办代缴各种税费,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在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无法独立负担王某的死亡赔偿金,遂王某家人要求风和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分歧】
  对风和物流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单位风和物流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单位只是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人,它即不能支配车辆的行使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任何利益,挂靠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用,其性质应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所获得的利益。而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也不是共同侵权人,因此,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挂靠单位风和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为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挂靠单位做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笔者赞同的第二种观点,即认为应当由挂靠者李某负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风和物流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依附于“被挂靠者”(另外一个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对外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在现实操作上,挂靠经营有实质和形式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一般为“挂靠者”提供各种服务与管理。这种挂靠经营是运输行业典型的挂靠经营方式。另一种是形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这种挂靠经营,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比较普遍。
  本案中,风和物流公司为李某代办各项业务,并且李某将该车挂靠在风和物流公司进行管理,故李某与风和物流公司为实质挂靠经营模式。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做为车辆的所有人。从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外部关系来看,挂靠车辆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善意第三人足以相信挂靠单位有代理权,而与挂靠车辆车主实施民事行为,故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和风和物流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李某和风和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向风和物流公司请求赔偿,那么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该公司即取得了对李某的追偿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风和物流公司可另案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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