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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岁老汉的再婚老伴去世 双方子女展开“夺房大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25 14:39:10>跟律师谈谈<

再婚老伴儿去世后,双方子女顾不得悲痛,却围绕着自己名下一套房的分割问题闹了个底朝天。无奈之下,95岁的李老汉将老伴及自己的共六名子女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自己才是“房子的主人”。随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李老汉所有。1月22日,郑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事件】再婚老伴去世,双方6子女展开“夺房大战”

李老汉本是一名工程师。早年丧偶的他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15岁的张阿姨,结婚组建了新的家庭。

婚前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男方工资只能供二位老人费用,双方子女均不得索要干涉;……女方收入归女方自己保存以备年老时花费;……住房是男方孩子集资购买,但两位老人可以住到老。”

随后,两人一同居住到了李老汉和自己的两个子女此前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两居室内。张阿姨婚前有四个子女,李老汉有两个孩子,生活相对融洽。

2012年,张阿姨因病去世,在承受丧偶之痛的同时,李老汉惊讶地发现,张阿姨的四个子女对自己的态度180°大转弯,同自己的两个子女展开了“夺房大战”。

由于张阿姨并未留有遗嘱,为缓和双方矛盾,在亲友的多次协调下,李老汉同张阿姨的四个子女达成协议,张阿姨生前工资等收益等由四人继承,四人放弃对该争议房屋张阿姨份额的继承权。

由于孙女李爱爱对自己平日照顾较多,2016年,年仅百岁的老汉想把房子留给孙女。然而,李老汉刚透露点风声,就招致了张阿姨子女的激烈反对。

为了能让孙女顺利得到房子,避免孩子们对自己不依不饶,李老汉一纸诉状将张阿姨及自己的6名子女都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争议两居室的唯一所有权人。

【判决】庭审之中互不让,法院最终支持老人诉求

2016年10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开庭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李老汉的代理律师表示,1991至1994年期间,李老汉陆续向单位缴齐了共计1万4千余元的购房款。并于2002年取得了争议两居室的房产证,该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李老汉,共有人处系空白。且该房购买在双方结婚前,虽然有李老汉两子女的出资,但两人同意该房屋归李老汉,故房子应归个人所有。

对于李老汉的说法,张阿姨的四个子女表示不能理解。他们说,本案争议房屋应属李老汉夫妻共同财产,而非李老汉的个人财产,依法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李老汉的两子女在李老汉再婚是均已成年,依法与张阿姨未形成抚养关系,不应作为继承人再参与分割张阿姨遗产中的公有房屋部分。

惠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是法律上承认的权利人,只有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时,才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原告李老汉提交1993年的协议,证明原告李老汉在婚前和张阿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约定,张阿姨只有居住权,结合原告与张阿姨认识、结婚的经过,最后一笔房款系在二人登记结婚后的第二个月缴纳的事实以及张阿姨四个子女提供的协议书,可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本人所有,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李老汉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六被告负担。

判决书送达后,张阿姨的四个子女提出了上诉。郑州中院经审理,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提醒】老人再婚,有条件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惠济区法院法官介绍,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由于种种原因,独居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一些老人选择再婚,本可以缓解独居的孤独,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相互扶持,还可以共同分担扶育后辈的任务,然而围绕着再婚老人的生活习惯、文化素养等特别是财产问题以及子女抚养、双方老人的赡养问题,更可谓是“剪不断 理还乱”,不仅容易引发双方家庭的频频摩擦、双方子女的你争我夺和互不相让,而且由此引发的诉讼纠纷不再少数。

为此,法官提醒一些老人再婚之前,除谨慎选择再婚对象,尽量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有条件的情况下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进行,并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处理进行详细约定;此外,再婚者也可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在更加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的同时,也能极大程度地减少自己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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