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件:
交通肇事者黄某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撤离现场,本属情有可原,但其既未采取有效措施标明现场位置,亦未及时报警,以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故应承担相应之责。近日,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0年9月12日下午,被告黄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一交叉路口处将原告邵某某右脚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当即将原告邵某某送往当地卫生院诊疗,后又将原告邵某某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10月6日出院。
2011年8月5日,彭水县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邵某某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属九级。2011年9月5日,彭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靛水中队出具证明,证实因黄某撞伤邵某某后外逃,经多次查找黄某无下落,无法查清事故真相,导致无法对事故进行认定。
法院裁判: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既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抢救原告邵某某后亦未标明现场位置,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邵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以外的部分,由被告黄某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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