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其他案例>广元男子禁渔期电鱼获刑 自愿买3万尾鱼放流嘉陵江

广元男子禁渔期电鱼获刑 自愿买3万尾鱼放流嘉陵江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6-21 16:28:13>跟律师谈谈<

6月20日上午,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战胜坝广场,被告人贾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昭化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广元市建市以来,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进行的首例判决。随后,被告人贾某某在广元市渔政水产站、昭化区人民法院、昭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单位的见证下,来到广元市昭化区昭化古城桔柏古渡口,将自愿购买的3万尾鲤鱼、草鱼鱼苗向嘉陵江流放,一桶桶小鱼苗倒进嘉陵江,稍稍适应一下,就向宽阔的江面欢快的游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52岁,广元市昭化区人)明知禁渔期不得捕鱼的规定,仍然于2017年4月13日晚20时许来到昭化镇西门外嘉陵江边,驾乘其自制的打渔船,在昭化镇至射箭乡的嘉陵江河段中使用安装在船上的电鱼工具对河中的鱼进行捕捞,在4月14日凌晨0时许返回昭化镇城关村4组嘉陵江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依法扣押被告人贾某某的电捕鱼工具及相关水产品。经相关部门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有鲤鱼、中华倒刺鲃(俗名青波)、翘嘴红鮊(俗名翘壳)、白鲢等野生鱼合计71.64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贾某某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家庭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贾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他表示在禁渔期电鱼被抓获后,也充分认识到了电鱼对生态资源、水环境的影响,主动请求流放鱼苗,修复破坏的渔业资源。贾某某经与广元市、昭化区渔政部门及法院、检察院联系,购买了鲤鱼、草鱼等苗种3万余尾,放流嘉陵江。

据广元市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苟忠贵介绍,遵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中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定,此次放流的裸鲤、草鱼苗种为人工繁殖、培育的嘉陵江原种,并通过了产地检疫,鱼苗体质健壮,符合放流条件,放流后不会对该水域水生生态构成安全风险。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欢迎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在线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广元男子禁渔期电鱼获”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