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生活法律>浙江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浙江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1-21 9:44:48>跟律师谈谈<

浙江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浙江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已于2014年1月1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1月17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

  旧的浙江省二胎生育条例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浙江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