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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一女子抱孩子“闯”高速公路被撞,双双死亡。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2-3 13:33:42>跟律师谈谈<

辽阳市一女子抱孩子“闯”高速公路被撞,双双死亡。

  死者家属将省高速公路局告上法庭。12月1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护网破损致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及维护的义务,应承担15%的责任。

  行人上高速被撞死

  2013年10月6日上午,李某驾车行至沈海高速公路南行36公里+952米处时,忽遇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当时张某还怀抱2周岁的吴某。由于事发突然,李某躲避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死亡、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出警进行现场勘查,认定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过错,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是此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将肇事司机李某告上法庭,法院判由保险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护网破损,告高速局

  赔偿完毕后,现张某家人又将省高速公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对其管理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设施(护网)疏于维护、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因吴某死亡所遭受损失的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现场查勘,本案事故发生地段高速公路西侧坡底处南北向设置了铁丝护网,护网内外侧确有行人长期踩踏形成的道路,此道路可直通进入高速公路。该处同本案事故发生地点的连线与高速公路基本呈垂直状态,也是此地段能够从高速公路西侧进入高速公路的最近地点。可以认定张某怀抱孩子是从高速公路西侧护网破损处,沿行人长期通行而自然形成的道路进入高速公路,并由此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

  高速管理方担责15%

  省高速公路局认为,自己不是直接侵权人,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辆等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导致死亡,系其自身过错与肇事司机过错结合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无关,故不应承担责任。

  张某家人认为,省高速公路局未及时发现并修补护网,致使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省高速公路局存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怀抱孩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致其与吴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省高速公路局作为事发地段的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设施应负有维护、管理的职责,对公路两侧出现的护网破损情况,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修复,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本案中,张某怀抱吴某从高速公路西侧护网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并由此引发本案交通事故。据此,省高速公路局作为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因疏于对高速公路护网的监管、养护,亦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尽到警示义务,应承担吴某因本案事故导致死亡15%的责任。法院判决省高速公路局赔偿张某家人3.8万余元。

  高速局有管理维护义务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金利告诉记者,近年来,行人在高速路被撞死的案件已不止发生一起。行人违反禁止规定穿越或行走于高速公路并不能就此免除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此类交通事故的证据。另外,若最终经查实行人的确系从被损坏的护栏处进入高速公路,则该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显然没有尽到管理及维护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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