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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伴郎迎亲时因鞭炮受伤 新婚夫妇担责4成

时间:2015-10-15 10:30:40>跟律师谈谈<

应朋友之邀做婚礼伴郎,这本来是一件喜事。然而,婚礼中伴郎阿平(化名)在燃放鞭炮时遭遇意外,导致严重受伤。为此,阿平将新郎新娘、车主、一同燃放鞭炮的男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多名被告被判共赔偿阿平9 .5万余元。

迎亲时鞭炮弹进车内突发意外

2014年9月3日,被告之一的阿城(化名)在中山市办理结婚仪式。作为朋友的阿平则受到邀请参加婚礼,并担任伴郎。

据阿平介绍,婚礼期间,阿城安排阿平在何某某驾驶的小车迎亲车辆上与梁某某一起放鞭炮。当日15时04分许,该迎亲车队行至一路段时,何某某所驾驶的汽车载着阿平及梁某某燃放鞭炮,突然意外发生,一串鞭炮在被扔出车外时因爆炸而反弹进车内,致使放置在车厢位置的鞭炮被点燃,车内产生大量浓烟。慌乱中阿平从车上跌落,同伴梁某某也从车上跌落,造成车辆损坏及阿平与梁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阿平被送往某镇医院,但因伤情严重后又转入中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嘱为需行颅骨修补术,阿平为此支付医疗费用11万余元。

原告认为新郎等人应担责

事后阿平认为,他受阿城的雇佣或邀请参加婚庆活动,并受他的安排从事相关活动,因此阿城应对此承担雇主责任。何某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及驾驶人,在装载易燃易爆物品沿途燃放过程中并没有合理消除行车危险,也应当担责。此外,梁某某作为该迎亲车队与阿海共同燃放鞭炮的同伴,在事发后没有就阿平面临的危险提供及时帮助和救护,他们都存在过错。阿平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阿城等人则认为,本案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阿平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定原告承担30%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阿平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认知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预见到在行驶中的车辆上燃放鞭炮所面临的巨大危险。而原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未佩戴相应的安全设施,所以须对其自身事故承担30%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阿城夫妻婚庆活动是导致阿平发生意外事故的前提诱因,因此阿城夫妻一方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阿平损失95887.47元。法院认为梁某某属于车内燃放鞭炮的参与者,认定梁某某在阿城夫妇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21%的连带赔偿责任。)司机何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理应认识到车内燃放鞭炮可能面临的巨大危险,他的放任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何某某则承担10.5%(70%×15%)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还认定,阿平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山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无依据,对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本案责任认定

原告方:

阿平担责30%

被告方:

阿城夫妇担责38.5%

同伴梁某某担责21%

司机何某某担责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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