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诉讼>诉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案

诉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案

时间:2013-5-17 10:25:55>跟律师谈谈<

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被告是肇事车主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要求他们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云法律网 通过以下案例为您介绍这类案子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系死者父亲)、李某(系死者母亲)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春萍,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被告山东省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某公司

原告王某、李某诉被告任某,被告山东省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及其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傅春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运输公司、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两原告诉称:2012年3月13日,被告任某(系实际车主)驾驶挂靠于被告运输公司的重型普通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山区某加油站地方右转弯时,由于操作不当,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碰,后挂车碾压电动自行车上原告之子王某,造成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某、原告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两原告因亲属王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接送尸体费、殡仪费、丧葬费、死亡赔偿619420元(30971*20年)、处理事故误工费、处理死亡事故住宿费、处理事故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8795.4元。事发后,被告任某已支付2万元。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44000元,余款由被告任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60%,计266877.24元。上述合计510877.24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原告李某放弃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


相关证据  被告任某、运输公司、人民保险公司没有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

两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实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的情况;

    2、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用于证实受害人王某因事故死亡;

    3、医药费票据,用于证实王某抢救所支出的医药费;

    4、接送尸体费、殡仪费票据,用于证实接送尸体费及尸体火化殡仪费;

    5、就读证明,用于证实死者王某幼儿园及小学一直在萧山区就读的事实;

    6、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用于证实原告王某自2008年开始参加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为非农收入来源者;

    7、家属处理死亡事故误工假条一份,用于证实原告及其家属处理事故的误工时间;

    8、交通费票据,用于证实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情况;

    9、交强险保险单两份,用于证明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两个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总限额244000元。

上述证据1、2、3、5、6、7、8、9,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合法的、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任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被告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

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均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诉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