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子女抚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时间:2013-6-8 10:52:23>跟律师谈谈<

    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1990年6月吴志英与周东根之子周小林结婚。结婚后,因吴志英有一定程度的痴呆,做家务、干农活需他人指教,生活较为困难,夫妻感情一般化。婚后生有一儿一女,吴志英结扎。1999年3月周小林因病去逝。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这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2000年7月吴志英与张军结婚,感情很好,但因吴志英已结扎不能再生育,故希望从周东根处要回一个女儿自已抚养,周东根不同意,吴志英遂于2003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第一种意见:吴志英要求抚养一个女儿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请求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吴志英有痴呆症,其自身生活尚须他人维持,怎能抚养小孩?故不支持吴志英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999年3月,周小林病故。吴志英生活很困难,无力维持三口之家,于同年6月回娘家住,2个孩子留在周东根处抚养。根据《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周东根抚养2个孙子女是有法律依据的。      2000年7月,吴志英与人再婚,在生活上比较宽裕,在经济上具有了抚养能力,而她本人又因结扎而不能再生育,从而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一个女儿,但本人仍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对于这种情况怎样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吴志英患有一定程度的痴呆症,但并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她的智力和行为能力并无什么障碍,有民事行为能力,况且周东根现已年老体弱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继续抚养2个小孩。因此,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吴志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其抚养一个女儿。


    云法律网 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免费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