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就是在人类不注意的时候,而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像驾驶员王某就是因为喝醉酒而允许未成年仅有11岁的女儿驾车,最终导致车祸,这个该如何处罚呢?
案件1
2010年1月16日,王某因为喝酒的缘故,将车交给未成年仅有11岁的女儿驾驶,女儿不会驾驶车辆,王某未能及时避免车祸的发生,结果导致两死两伤的悲剧。谁来为悲剧担责?
法院审判
被告人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固定驾驶员,案发时在车内应当驾驶车辆,对车辆负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女儿是只有11岁的未成年人、根本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女儿驾车导致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驾车者的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全责。
案件2
201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驾驶东风牌自卸货车从三桥前往周至县拉运沙石,出发时其车主之子薛某乘坐该车一同前往。行至阿房宫附近,被告人李某下车上厕所,返回后,看到薛某坐在驾驶位置上要求驾驶车辆,李某劝阻未果,遂坐在副驾驶位置。薛某在无证且酒后驾驶车辆的过程中,由于避让不及与相向而行的王某驾驶的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迎面相撞,造成薛某、王某及其车上的乘车人路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及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路某无责任。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具有车辆支配权,有严格的控制和管制义务,放任、纵容无证且系未成年人的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肇事,造成包括薛某在内的三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判处李某以上刑罚。月16日,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万余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云法律网 小编总结
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应当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监护人是需要附上刑事责任的。即使不是监护人允许,车主和当事人都是要为此附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法律网 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云法律、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