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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面包车肇事逃逸,还未投任何保险,责任自担。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526.8元。
案情:
2011年5月13日下午14时20分,正值上班高峰期,被告黄某驾驶了一辆面包车途径事发路段,由于其安全注意不够,撞倒了由小路出来的李某,李某正在上班的路上。撞倒李某后,黄某并未下车查看,而是驾车慌忙逃逸,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为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黄某的无证面包车并未投保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双方协商多次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调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黄某驾驶的面包车既没有投保交强险也未投保其他商业险,故被告黄某要承担原告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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