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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金某危险驾驶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被告人金某情节轻微,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金某醉酒驾驶一辆粤ey1101白色丰田小车从道县县城红星街往道县县城通力宾馆方向行驶,21时30分,该车行至道县潇水中路佳成大酒店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何某驾驶的一辆湘m3hz81皮卡车、王某驾驶的湘m3gt99面的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金某于案发当晚被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金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7 mg/100ml.另查明,2011年9月9日,被告人金某与王某、何某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此,法院才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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