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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女子家宅变文物 维修费谁买单惹争议

时间:2016-12-9 15:07:24>跟律师谈谈<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自家房子被列为不可移动文物,是件值得高兴的事情。然而,南京市民石女士却因此遇到了麻烦。最近,她家的房子漏雨想要维修,可由于房子是不可移动文物,维修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这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异常复杂,而且相关的设计论证费用最后由谁来买单也成了争议的焦点。荔枝新闻记者在调查后发现,石女士遇到的问题是我国私人产权文物保护困境的一个缩影。专家表示,我国私人产权文物的保护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矛盾,急需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解决。

2014年,南京市秦淮区谢公祠1号,被秦淮区文化局列为区级“不可移动文物”。这是一栋已有100多年历史的老建筑,木质结构、上下两层。现有五、六户人家住在其中,有一户产权为公有,剩下几户产权都为私有。

住户石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年久失修,每逢雨季,房子里会哗啦啦地漏水。踩在二楼的木地板上,还会发出咯吱咯吱的响声。石女士和家人商量后,决定找施工队对房子进行维修。可后来,她从秦淮区文化局了解到,对文物进行修缮、保养,必须事先征得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同时,还要组织文物专家予以论证,然后雇用有文物保护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这样一来比维修一般住宅所需要的费用贵了很多。

对此,石女士既感到不解也不敢轻易维修:“一开始嘛,我们开心的不得了,文物嘛就等于国家肯定要代我们保护。结果等到现在,也没有个声音,雨漏成这个样子。那我们不是格外的倒霉嘛,你不弄块这个牌子,我们找任何的单位来代我们修修、弄弄就行了。搞个文物,人家也不敢来弄,它(文化局)要处罚呀。”

在石女士看来,自家房子因为“不可移动文物”这块牌子,被套上了紧箍咒。为了保护文物,她不可能像普通业主那样享受到个人对私有财产的各种权利。因此,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一部分费用作为补偿。

对此,秦淮区文化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就是国有的,是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那么非国有的,是由所有人负责修缮、养护;那么作为政府而言,对于困难的(产权人),它应该给予帮助。我们按照法规的话,是这样子的。”

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南京大学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所所长贺云翱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私有文物修缮、保养义务的界定,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你国家给它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后,你要限制人家的行为,你国家也应该承担必要的责任。你不能所有的责任、所有的费用都要人家私有财产的主人来承担,这个是不合理的。虽然我们现在的法是以前制定,但是你必须意识到。”

私有文物的产权尽管归个人所有,但它身上的文物价值归公共所有。当这两种属性同时凝聚在一种物品身上,就难免引发冲突。贺云翱告诉记者,私人产权的文物面广量大,它们的修缮、保养资金如何保障,已经成为文物保护领域的公共性难题。在他看来,解决这一难题,根本要从顶层设计上理顺国家利益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应该在新的《文物保护法》的修编中间,解决这些问题。让法律和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我觉得必须要进行修改,否则以后这种矛盾越来越多了。”

记者注意到,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还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具备修缮能力”如何界定?成了容易造成推诿扯皮,延误文物保护时机的症结。记者注意到,广州等城市已经取消了这一限制条件,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设立专项保护资金,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缮、保养补助。

江苏省文物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也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类似的补贴政策。“在《文物保护法》没有重新修订颁布之前,那么我们现在只能鼓励地方政府能够出台一些(补贴)政策。”

截至发稿前,记者从秦淮区文化局了解到,谢公祠1号所在片区,还有不少老建筑都是私人产权的文物。本月底之前,该局将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对这一带需要修缮的文物进行鉴定和梳理。鉴定费用由秦淮区文化局支付。最后,还将根据房屋的损毁程度,排出修缮的时间表。最终的维修费用,由双方商议后再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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