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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赔偿中的工伤鉴定技巧

时间:2013-8-26 16:24:06>跟律师谈谈<

    合肥工伤律师高飞经常收到当事人这样的咨询:“某某部位受伤,能够赔偿多少钱”。其实,受伤部位能否鉴定为工伤多少等级,才是确定赔偿标准的因素。那么,怎样确定工伤鉴定结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初次鉴定已经做出但结论有误,自收到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鉴定书》之日起15天内申请重新鉴定就能否推翻原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有何技巧?近日,合肥专业工伤律师高飞成功代理一起工伤重新鉴定案件,原十级鉴定结论被重新认定为九级,并依此谈谈工伤鉴定的一些小法律思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鉴定的正确应对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遗漏鉴定病情案件,因为笔者从事的是法律工作,对医学基本是门外汉,以上结论也是笔者咨询了法医朋友才做出的。
    工伤鉴定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医学活动。因为工伤鉴定是每个月进行一次,鉴定专家要在一个上午对近百名伤者作出诊断,意味着对每个伤者只有几分钟的时间。要在几分钟的时间内浏览全部病历、光片、询问病情并作出诊断,失误和遗漏也是在所难免的。
    因此律师建议,在正式鉴定之前,可将相关病历、光片等交由律师,由律师委托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评估,给出鉴定意见,包括作出伤残等级的关键性材料并予以整理。这样在面对鉴定专家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指出这些关键性材料,即可节省专家时间,也能一针见血的将决定伤残等级的关键性因素直接呈现在鉴定专家面前,避免失误和遗漏。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重新鉴定案例
    申请事项:
    将初次鉴定时遗漏的刘某“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列入重新鉴定范围内。
    事实与理由:
    一、刘某因工受伤部位为“左内踝骨折伴胫踝前骨折”及“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011年4月3日,刘某在公司上货时不慎摔伤,公司将其送至合肥瑞康骨科医院门诊就诊,当时初诊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伴胫踝前骨折”。医院采取了保守治疗,用石膏固定。并遵医嘱随诊至2011年8月3日。但愈合一直不佳,脚后跟疼痛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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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1日,因左踝伤外伤行走疼痛一直不适已近1年,刘某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就诊,当时诊断为“左踝关节外伤后1.1左胫距关节炎”,后经多次门诊诊断后,2012年8月14日确诊为“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随后门诊诊断均确认该伤情。
    二、初次鉴定遗漏“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012年9月,公司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伤害部位上仅描述为“左内踝骨折伴胫踝前骨折”,但是在鉴定材料清单上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确诊为“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的病历及相关X光片。
    2012年10月11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左内踝骨折伴胫踝前骨折”作出鉴定结论,确定劳动能力障碍为十级,遗漏了蔡红岩“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这一伤害部位,以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申请贵委在重新鉴定时,将遗漏的“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列入重新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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