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却并非人人都能时时付诸实践。4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杨某酒后驾车发生惨祸,自己与搭车的亲友一死四伤。
2016年7月7日晚,杨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与停放在道路旁的大型拖拉机相撞,致车辆损坏,杨某及4名乘坐者受伤。事故发生后,幸好有群众及时打电话报警,5名伤者被及时送医院救治,然而,其中1名乘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及其余3名乘坐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拖拉机司机违规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四名乘坐人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杨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民事部分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遂依据其犯罪悔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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