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撞伤智障女王某,因未及时报警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李某赔偿王某11余万元。
2012年7月15日下午,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家北侧路段时,将路边的王某撞伤,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数万元。经鉴定,王某因此事故致脾脏破裂后切除、肝破裂后修补,分别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伤残,故王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3余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原告并垫付4万多元,自己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智力二级残疾,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因此,对于交强险以外的赔偿双方按责任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李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将王某撞伤,且未在事故现场报警,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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