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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河中游泳不幸溺亡 法院调解获赔偿

时间:2014-1-3 9:57:37>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件

    女儿说去同学家玩当晚不归,得家长默许。谁知,家长在次日等来的却是女儿溺亡的噩耗,悲痛之余,将责任归咎于在河中筑坝的施工方,并将其告上法院。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女孩结伴游泳 不幸河中溺亡

  2011年6月28日下午,柳江县进德镇12岁的少女小贝跟父亲说,她要到对面村同学家去玩,晚上不回来了,获父亲阿平默许。次日中午,见女儿还未回来,阿平便去找女儿的那名同学询问。可对方说,当日她们去歪拉河游泳时,小贝被水冲走了,因为怕挨责备,所以她对谁都不敢说。听罢,阿平赶往事发地。

  途中,有人告诉他,歪拉河那里有个小孩被水坝的闸门卡住了,阿平赶紧向水坝方向跑去。当阿平来到水坝时,这里已经聚集了不少村民,看到女儿卡在闸门处一动不动,阿平当场瘫倒在地。村民们一边扶他起来,一边拨打电话报警。

  经赶到现场的120急救人员确认,小贝已殒命多时。

  家长状告施工方 经调解达成和解

  事后,肝肠寸断的阿平夫妇越想越不是滋味。经多方打听,夫妇得知该水闸牵扯到多家单位,于是,他将柳州某投资公司、广西某安装建设公司等4家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其中索赔精神损害费2万元。

  2013年10月22日上午,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裁判
  庭审中,阿平称:经他调查,致小贝死亡的歪拉河应急抢险工程系投资公司于2010年3月招标建设,但工程项目未依法招投标、开工、验收并移交使用,4被告均存在违法行为;工程交付使用后,施工方在明知歪拉河水深流急,却未设安全警示和护拦,且无人值班管理,对村中人畜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4被告辩称自己不是该案的适格被告,因事发时水闸工程并没有验收也未交付使用,所以他们并不是水坝的管理方,且他们认为小贝的死因不明确,加上小贝出事后就直接安葬并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进行排除;此外,小贝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互不妥协,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判决。在下判前,主审法官仍不想放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希望双方最好能够以调解方式来解决,于是主动打电话与原、被告方进行沟通,并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方支付阿平夫妇3万元,之后夫妇两人不得再因此事向4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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