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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娘舅载醉酒外甥出车祸皆烧死 家属告酒友被驳回

时间:2017-8-2 11:34:52>跟律师谈谈<

醉驾娘舅带着外甥回家途中,撞上电线杆护墩致车辆起火,两人被当场烧死。

事后,外甥陈召的家属认为一起聚餐的酒友与饭店业主有责任,而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赔偿36.7万余元。

近日,记者从上海浦东人民法院获悉,驳回死者陈召亲属的诉讼请求,酒友丁路、黄仁各自愿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陈召的娘舅胡集是聚餐的组织者,丁路、黄仁、周同、张学与受害人陈召之间是第一次碰面,不存在恶意劝酒行为,在发现陈召醉酒后还立即报警。此外也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沈泛对陈召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

醉驾:娘舅和外甥撞到电线杆被烧死

据法院介绍,2016年3月31日晚,陈召与其娘舅胡集和朋友丁路、黄仁、周同、张学在浦东新区泥城镇由沈泛经营的饭店聚餐。酒水由丁路自带,胡集、丁路、周同饮用了二瓶白酒,其余三人饮用了五瓶黄酒。

晚上8点多散席时,胡集买单,陈召因不胜酒力,喝醉后摔了一跤,头部出血,黄仁发现陈召受伤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随后丁路、胡集及饭店工作人员帮忙将陈召扶到停在饭店对面马路上由胡集自驾来的车辆上。

在黄仁报警后,周同、张学就离开了现场。不久,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是否需要120救助,胡集明确表示不需要,由其自行处理,并表示不会酒后驾车,民警遂离开,胡集与丁路、黄仁道别后却驾车离开。

当晚9时许,胡集驾车途中撞击路侧电线杆护墩致车辆起火,胡集、陈召当场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胡集醉酒驾车且有超速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召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集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mg/ml,陈召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6mg/ml。

索赔:外甥亲属状告酒友与店主

2016年6月,陈召家属提起诉讼,索赔36.7万余元。

陈召家属认为,丁路、黄仁作为饭局召集人,周同、张学作为同饮人,在陈召与胡集呈醉酒状时,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而不应在醉酒人危险状态未排除时离开,更不应将陈召安置在胡集车上,放任胡集醉驾行为的发生。

沈泛作为饭店业主,当发现顾客有醉酒状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于被告的过错,放任胡集醉酒驾车,导致陈召和胡集死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路、黄仁辩称,饭局的召集人不是他俩,是陈召及其舅舅胡集。饭局结束后,其注意到陈召、胡集饮酒后可能会有危险,黄仁曾打110报警,警察亦到现场处警,并询问胡集是否需要救助,胡集表示不需要,同时表示不会酒后驾车,所以他俩才离开现场,可见,其两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周同、张学辩称,其两人与胡集系同学关系,事发当天,都是接到胡集的邀请去聚餐的,也没有劝酒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沈泛辩称,陈召、胡集等一行6个人来店吃饭,是自带酒水,其不知道他们共喝了多少。饭局结束时,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也到场过,怎么处理的,其也不清楚。沈泛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谁是饭局的召集人存有争议。

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反映,周同、张学均是胡集的同学,与丁路、黄仁素不相识,两人均陈述是受胡集邀请参加聚餐,饭店选择由胡集决定,餐费也是胡集结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只有组织者才会确定聚餐的参加人员并支付餐费,故法院对陈召家属主张的丁路、黄仁是聚餐召集者的意见不予采信。

在审理中,丁路、黄仁出于道义考虑,每人自愿出补偿1.5万元。

法院:赔偿诉请不予支持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对陈召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聚餐饮酒组织者应引导大家适量饮酒。对饮酒过量发生的意外,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酒席的组织者是受害人陈召的舅舅胡集,而胡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亦是致陈召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次,如聚餐时有人过量饮酒,同饮人确实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丁路、黄仁、周同、张学与受害人陈召之间是第一次碰面,并不熟识,周同、张学更是胡集临时喊来吃饭,上述被告虽与受害人同桌饮酒但未恶意劝酒,在发现陈召醉酒后还立即报警求助,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被告已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泛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其作为饭店经营者对陈召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法院亦不予支持。现丁路、黄仁出于道义每人自愿补偿原告1.5万元,法院予以照准。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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