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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独吞父亲巨额遗产 母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时间:2014-5-26 8:46:22>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消息:2014年5月20日,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海涛返还母亲现金115.5万元及财产平房三间。

  2004年,赵金梅的丈夫在去山西谈生意的途中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赵金梅和三个孩子,当时,长子李海涛已成家,次子李海明和女儿李海燕均在上学。赵金梅的丈夫去世时留下215万元存款及房产一处,赵金梅的婆家兄弟怕她带走巨额财产改嫁,所以主张把215万元的存折及房屋产权证交给长子李海涛保管,并且约定李海涛只有保管权,没有使用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海涛和妻子慢慢动了独占该笔财产的念头,除过给弟妹部分上学开支外,经常以钱已经花完为由不给母亲赵金梅生活费,母亲赵金梅及两个弟妹多次索要,李海涛拒不返还,对此,赵金梅多次找到李海涛的叔辈,希望通过他们的劝说能让李海涛返还部分财产,谁知均无结果,无奈之下,母亲将亲生儿子李海涛告上法庭。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同时又从侧面了解到,被告李海涛人很老实,是名副其实的“妻管严”,家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说了算。父亲留下的215万元遗产都被妻子拿来买了房产,已经所剩无几。同时,李海涛的妻子扬言,如果婆婆坚持要钱的话就和李海涛离婚。同时,办案法官从赵金梅处了解到,自从丈夫去世后,赵金梅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同时还要抚养两个孩子,生活非常窘迫,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向法院起诉自己的亲生儿子,坚持要求李海涛返还财产。

  通过办案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赵金梅和儿子李海涛均无法达成协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海涛返还母亲赵金梅现金115.5万元及财产平房三间。

 

    云法律网在线消息分析: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在本案中,被告李海涛只拥有存折和房屋产权证的保管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进行处分。寄存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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