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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一司机酒后驾车引事故 2死2伤

时间:2018-2-13 12:22:13>跟律师谈谈<

   2018年2月8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机动车暂扣期间因酒驾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严重后果的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苏G2C172 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塔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赣榆区塔山镇墩前村附近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又与行人仲某某、孙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仲某某死亡,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构成轻伤一级。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经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被赣榆区公安局暂扣驾照6个月,后在驾照被扣期间,再次醉酒驾车,并造成两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移送至本院后,承办人认真审阅案卷、梳理案卷证据、讯问被告人,于7日内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春节临近,喝酒应酬在所难免,但同时也要时刻严守法律“底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将处拘役,并处罚金。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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