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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1人当场死亡

时间:2018-4-8 15:27:34>跟律师谈谈<

2018年4月6日10时50分,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林中队接到电话报警称:衡东县草市镇吴南公路丫塘村路段,一辆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林中队、事故处理中队等警力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察、调查及后续处置等工作。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医护人员已到达现场,经确认,摩托车驾驶人(罗某飞)已死亡。

经查,当天10时43分许,段某华(男,33岁,杨林镇高栗村4组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D3R856的小货车沿吴南公路,自草市镇往杨林镇方向行驶,途经草市镇丫塘村地段时,遇罗某飞(男,17岁,草市镇两路村10组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草市街上驶入吴南公路往南湾乡方向行驶。两车相接触后,致罗某飞死亡,两车受损。

民警一方面开展现场相关处置工作,一方面组织当事人双方家属就死者安葬问题进行协商和安排。死者家属不听劝阻,拒不搬离死者遗体,并提出无理诉求。在现场处置中,民警遭到死者家属无故漫骂、推搡及强行阻拦。期间,死者家属带头并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采取堵路方式,导致吴南公路该路段交通中断近2小时。

在多次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当晚22时许,县公安局组织警力依法强制撤离现场,恢复现场秩序。

目前,肇事者段某华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之中。罗鸿某(系死者哥哥)、罗某妹(系死者姑姑)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县公安局在办理“4.6”道路交通事故过程及处置罗鸿某、罗某妹等人阻碍执行职务一案中,均依法依规依程序,不存在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事故发生后,微信、微博等平台出现多篇针对民警依法执法的不实言论、视频,误导网民。警方提示:请广大群众理性、客观看待该事故,不信谣、不传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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