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典型案例和案件特点。据介绍,在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因为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引发的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
在发布会上,一中院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原告碎得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成立,系一家为废弃物处理行业提供破碎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和现场调试的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与原告碎得公司高度重合。
曹某、蒋某、杨某、朱某、贾某、王某系原告前员工。2015年7月至12月,被告天津碎易得公司先后申请了9项发明专利和12项实用新型专利。本案诉争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液压剪切破碎机”的发明人为杨某、王某、贾某,该专利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申请,并于2016年5月11日授权公告。原告认为本案的涉案专利应属于职务发明,涉案专利应属于原告所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诉争专利属于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相关人员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原告碎得公司。
一中院民三庭庭长李国忠表示,与创新过程的艰辛与不易相比,专利等创新成果的复制和抄袭行为显得轻而易举。近年来,因员工跳槽、自行创业导致专利权属纠纷呈高发态势,这些纠纷的发生不仅给已经具有一定技术基础的成熟企业造成损失,而且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科技创新型企业丧失对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由于一些企业知识产权运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和发明人就专利是否系职务发明创造约定不明,存在不同认识,极易形成纠纷。上述案件即属于典型的自行创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以内将自己参与的职务发明创造带入新创企业并申请专利权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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