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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驾驶超载校车被拘 查获现场学生竟大喊这话

时间:2018-10-23 8:55:30>跟律师谈谈<

    近日,驾驶员王某因驾驶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浙江江山首例超载型危险驾驶案。

    时间回到2016年12月16日,当天下午14时45分许,浙江江山交警在市区凝秀路巡逻过程中,发现一辆浙H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涉嫌超载,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警方调查,涉事车辆所属的客运公司是由王某的岳父经营,当天王某发现公司比较忙,便找到客车车钥匙,驾车前往江山市某中专,准备接送该学校的学生前往江山市区某汽车站,直到被江山交警执勤民警拦下,在清点车上人数的过程中,一名学生对民警大喊:

    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7人,无免票儿童,超载为94.73%,属严重超载,民警依法传唤该车驾驶人王某,并扣留车辆。

    现场民警问(搭载学生)有没有收费?

    驾驶员说已经收过了,(收费的)丈母娘没有跟车。并辩称超载是没办法的,学校一放假不超载,他们又着急,非要装满了出来。

    民警(灵魂拷问):作为驾驶员基本的知识你不知道吗?

    这辆浙H号牌的中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被查获时正从事营运活动,车上所载的均为学生,驾驶员王某从未获得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山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王某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成员20%的违法行为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交警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扣12分。随后,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起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线律师说法:

    从事旅客运输,关系较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重灾区,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客运车辆严重超员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只要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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