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法律服务律师据新浪网讯,原告刘老汉年近70岁,育有二子一女。刘老汉与妻子感情不合,于1980年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刘老汉长期外出务工,三子女由母亲一人抚养成年。后来,刘老汉与三子女发生矛盾,一怒之下签署了一份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书。协议书注明,双方就此断绝关系,刘老汉的生活不用三子女负责。最近,由于刘老汉没有收入来源,加之体弱多病,于是一纸诉状将三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担负一定的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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