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的王女士来电咨询法律服务、她在一工厂作业已经快五年了,想征询两个问题:一是合同到期后,她不准备续签劳作合同了,她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二是她遭受了工伤,鉴定为工伤九级,单位也给她买了工伤保险,她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脱离用人单位后,享用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就王女士征询的两个问题。法律服务现答复如下:
答复问题一: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逝世,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逝世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议提前解散的;
(六)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一)劳作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并与劳作者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高劳作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停止劳作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所以,依据以上规则,王女士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
答复问题二:九级工伤你能享用哪些待遇?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对于修正《工伤保险条例》决议的告诉(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则: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停止工伤保险联系的,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其规范以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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