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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隐瞒工人死亡,保护劳动者者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时间:2014-10-24 10:33:04>跟律师谈谈<

    位于青岛市黑龙江南路2号的万科中心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由于事故发生单位涉嫌瞒报,市北区政府依法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瞒报经过进行了调查,经证实事实存在、保护劳动者者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群众举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

  10月16日,青岛市1235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电话群众反映:“市北区台柳路附近一工地发生事故,一名工人被送往齐鲁医院,期间有人拨打过120急救电话”。根据青岛市安监局指令,2014年10月17日早7点,青岛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市北区安监局办案人员抵达齐鲁医院,经查阅急诊诊疗记录,发现一名工人李建辉于2014年18点05分被社会车辆送至医院急诊室,经抢救于18点44分死亡,尸体已送往该医院太平间。办案人员立即与区卫生局和该医院领导联络,并前往医院太平间调查取证。经查:死者李建辉、29岁、泰安人,由其哥哥李建设等人于10月16日20点送往太平间。办案人员根据《太平间接运遗体登记表》记载的电话先后与死者哥哥、死者所在单位工头联系,两人均不予明确说明点和单位,并不再接听电话。

  顺藤摸瓜找到

  针对以上状况,办案人员立即制定调查方案,成立案审组,并分四路同时展开调查:一是组织执法力量对台柳路附近所有6家工地展开摸排,经对相关人员、施工现场调查,未发现事故发生单位;二是调阅太平间监控视频和医院进出大门及急诊室监控视频,截取16日晚送尸体到太平间相关人员的照片,到相关工地进行人员比对,未发现线索;三是到120指挥中心调取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的电话号码和通话录音,拨打急救电话人员称:“福州路万科中心发生事故,有人受伤”。但经调查120急救人员:“到达万科中心后,未发现伤者,就空车返回。”办案人员据此认为市北区福州南路2号万科中心存在嫌疑,于是部分人员到达万科中心进行重点调查。四是在医院及其太平间进行定点蹲守,以防止尸体被家属或其他人员运走导致证据缺失,在这一过程中,施工单位派一名人员到达太平间等候接待泰安赶来的死者家属,办案人员对其调查,此人不提供相关单位情况,由于安监执法人员不具备强制措施,下午1点30分左右,该人员离开太平间。

  为防止证据流失,防止发生意外事件。案审组通知了公安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刑侦一大队、合肥路派出所到达医院进行了尸检,发现死者脑后头骨破裂且有碎玻璃渣。

  10月17日晚10点左右,办案人员在万科中心工地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工地1号楼有幕墙施工,结合前期调查情况,确定万科中心发生事故的重大嫌疑。10月18日早7点半,一名办案人员着便衣到达工地1号楼摸排,在此过程中发现了17日曾经出现在齐鲁医院太平间等待接待死者家属的施工单位人员正在工地作业,由此,该案件得到突破。

  市北安监局:情况属实将严厉处罚

  目前,市北区人民政府已经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调查:2014年10月16日下午5点10分左右,福州北路2号万科中心项目工地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李建辉死亡。初步查明施工单位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瞒报,事故原因、瞒报经过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开发商万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事故是万科的工程承包方在运载材料时导致的,由于施工方封锁消息,开发商也没有在第一时间获知事故信息,事故曝光后万科也积极配合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并将加强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信息公开等环节的监督和改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市北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此次事故的责任单位存在刻意瞒报的情况,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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