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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醉驾判缓刑标准放宽

时间:2014-12-15 10:35:00>跟律师谈谈<

浙江醉驾判缓刑标准放宽

  浙江省各级法院在平常审理醉酒驾驶引起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时,从严掌握量刑。

  比如,除了血液酒精含量在120 mg/100ml以下,或者是孕妇等特殊情况下,极少有醉驾者被判缓刑。

  临安法院审理的上述审理酒驾案,当地法院对当事人判决了缓刑。

  原来,该院正是依据省高院最新下发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以下简称《解答》)来判决的。

  在该份《解答》中,省高院将醉驾判缓刑的标准放宽了,从此前的120 mg/100ml以下调高到160mg/100ml以下,判处缓刑所必须的无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等其他附加条件则不变。

  多种情形不认定为犯罪

  该院认为,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各地时有发生的喝完酒在小区里、停车场挪车时被抓,司机经血液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但是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各地的判决却不尽相同。

  此次《解答》中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所以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醉驾摩托车的量刑要比醉驾汽车轻

  醉酒驾驶摩托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远远低于醉驾汽车。

  浙江省高院认为,对于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浙江醉驾判缓刑标准放宽于今年4月底已经下发到浙江省内各级法院,接下来各级法院的醉驾案件审理,将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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