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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恋童癖,还会有谁对儿童下手?这不止是病理学问题

时间:2019-7-6 15:54:46>跟律师谈谈<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盛开在阳光下的花朵。然而当灯光暗下来,在黑暗的地方里,总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

   7月3日下午,《新民晚报》援引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称,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于本月1日被上海公安采取强制措施。

   当日上海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被猥亵的女童事后打电话给母亲哭诉,母亲立刻从江苏赶到上海报警。目前女童已经验明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这件事情一经披露,迅速引发了公众的震惊和愤怒,人们愤慨要求严惩嫌犯的同时,也对案件本身展开了讨论:为何位高权重如王振华,会对毫无抵抗之力的幼童下手?王振华的作案动机是什么?他是隐藏的恋童癖者吗?恋童癖具有什么样的原生家庭和心理特点?

   许多网友因此还得出一个结论,为了保护儿童,我们应该严格监管所有恋童癖者。

   针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在警方披露更多细节之前,我们都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但至少,我们可以稍微揭开一些围绕在恋童癖者身上的迷雾,用科学理性的态度去认识他们,也就是用科学的方式去保护儿童。

恋童癖是如何形成的?

   首先定性,恋童癖不是一种性取向,而是一种异常的性变态,是一种性倒错、性偏离和性偏好障碍。

   一般来说,恋童者的性倾向出现在青春期前或者期间,而且他们会自行发现,这种恋童倾向是不受自己选择或者控制的,因此曾有意见主张把它视为一种性倾向,与同性恋类似,但这并不能使恋童癖从众多精神疾病中脱离,因为与恋童相关的行为会对他人构成伤害。

   2013年5月,由美国精神病协会发布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第五版中将恋童癖和窥淫、性施虐等一同归入性偏好异常症中,协会对于恋童癖的诊断标准是:对青春期前的孩子(一般是13岁以下)反复地、强烈地表现出性的兴趣,如性幻想、性冲动或者涉及性的行为,而且这种状态至少持续6个月的时间。

同时,恋童癖的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诊断为恋童癖的人必须至少年满16岁,而且比其认为拥有性吸引力的儿童至少大五岁;

2. 这种对儿童的性冲动已经干扰了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比如人际关系受阻,或者因自己的性欲感到痛苦;

3. 有的恋童者认为成人也具有性吸引力,但儿童拥有最主要的性吸引力,或只有其才有性吸引力。

   目前恋童癖的起因尚且不明,科学家在这方面的研究只能提供一些思路,但并非绝对。

   自2002年开始,研究者开始发现一系列大脑结构和功能异常与恋童相关。

   一项使用核磁共振成像的研究显示,男性恋童者的脑白质容量低于正常水平;另一项同类研究发现,被诊断为恋童癖的儿童性侵犯者在看成人色情片时,下丘脑活跃程度低于正常水平;其他研究发现,恋童癖患者大脑前额叶网络存在异常,进一步导致了性刺激处理中心的异常改变。

   有关恋童的可遗传性的研究表明“目前的证据倾向于恋童受到遗传因子影响,但仍不能证明其确实关系“。

   除此之外,个人后天由于各种因素导致心理发展不正常,主要包括家庭、社会、人格等因素及其他因素,单独或者混合在一起也能导致恋童癖的形成。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恋童癖者?

   恋童癖,很多人看到第一眼,就会自然而然将它与儿童性侵联系在一起,甚至将两者完全混为一谈,这是一个天大的误会。

   恋童癖是一种性偏好障碍,本身并非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因为法律不调节人们思想层面的东西,只是调节人们的外在行为。只要恋童癖障碍没有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它就不符合广泛的犯罪定义,本身不构成儿童性侵,自然也不属于法律惩罚范围之内的,而更多地是道德、伦理、精神疾病层面的问题。

   国外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我们不能过分妖魔化恋童癖这个群体,因为不是所有恋童癖者都会犯罪,有很多人都能一生保持克制。

   根据牛津大学《精神病理学教科书(第二版)》给出的观点,一部分猥亵儿童的案件中(尤其是涉及乱伦的),加害者并没有体现出对某一年龄段的特别偏好。而恋童癖的性偏好是针对未到青春期儿童的,这说明两者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因此,恋童癖者未必就等于是儿童性侵犯,在所有儿童性侵案件中,只有一部分是恋童癖支配下的犯罪行为。

许多儿童性侵犯的作案动机另有他因。

这些动机是什么?

   第一,是在性资源上占有比较弱势的群体。某些人由于正常性满足的渠道受阻,他们很难从成年的异性或者同性身上获得性满足,于是只能转而向更弱的儿童下手。他们性侵儿童,并不是因为对这个年龄情有独钟,只是因为幼儿比成年人更容易欺负。

   在儿童性侵中有很大比例是老年人,或者是生理心理上残疾的成年人,譬如曾发生过的老年男性侵害在养老院寄养的孤儿的事情,他们往往是因为儿童弱势才下手。

   第二, 权威者。这些人往往是孩童的老师、校长、或者长辈,他们对儿童下手,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征服欲和权力欲望,在面对一个弱小而毫无抵抗力的对象时,他们会有一种变态的施虐快感,而这并不是性欲

   第三, 恋童癖患者。患有恋童障碍并且将自己的性冲动付诸实施的犯罪者。

   其他动机还有很多,譬如情绪吻合理论认为,有些人将自己视为具有幼稚情绪需要的人,所以和儿童待在一起是最舒适的;抑制解除理论认为某些人会因为丧失自我控制和约束力,譬如酗酒、紧张刺激等,促使对儿童实施犯罪。

   恋童癖这个群体从一开始就受到大众的道德谴责和抵制,人们对此类患者感到愤怒,这是因为儿童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保护自己,而且遭到性侵的儿童,很可能因为这种接触而造成永久性的伤害。

   所以保护孩童,是这个社会每个成年人、每个组织和政府无可规避的责任。

但保护的前提是看清事实的真相。

   现实的困境是,当前社会对于恋童癖依旧缺乏充分的认识,由于性变态本身并非法律明文禁止的,所以对恋童癖的法律措施只是滞后性的惩罚,而那个时候,悲剧往往已经发生。既然我们无法预先去管制和约束他们,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实际行动去帮助他们辅助治疗,尽量预防和治疗恋童癖,这样也许社会上性侵儿童的恋童癖就会少得多。

   与此同时,我们同样需要看清,在现实中对儿童实施性侵,算得上恋童癖患者的只是少数,更多的是基于权力控制下的性侵犯。因此,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占据更大比例的非恋童癖患犯罪人群,不能放松对那些“正常人”的提防和惩戒。

   如何阻止儿童滑向被性侵的深渊?

   这不止是一个病理学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社会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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