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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聚餐后酒驾身亡

时间:2015-1-13 13:59:14>跟律师谈谈<

2014年1月30日,王某地点的公司安排职工分批进行年终聚餐,王某等12名职工为当日正午第二批进餐人员。聚餐过程中,王某等人喝了两瓶白酒和若干啤酒。聚餐完毕后,王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公司歇息,途中不料与路肩发生磕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正午逝世。

  经司法断定中心断定,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8mg/100mL。江西省南昌市交通办理部门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认定书指出,王某在饮酒后驾驭机动车在路途行进,应承担事端全部职责。

  因抵偿事宜未到达共同,王某家族将物业公司及聚会安排者韩某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断定,判令物业公司偿付死者家族抵偿款17.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标明,死者王某在聚会饮酒后,其明知醉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驾驭车辆致使了交通事端的发生,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严峻过错,应承担首要职责。物业公司作为职工聚餐的安排者,应尽到相应办理、保护次序、安全保证的职责。

  物业公司在规矩了聚餐不得喝酒的情况下,未对职工买酒、喝酒进行劝止,且在死者王某醉酒情况下,未告诉其家族,也未安排人员送其回家,而是放任其骑摩托车回家,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证职责,故物业公司应承担非有必要职责。韩某安排聚会系施行职务行为,其抵偿职责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院概括王某与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两边的过错比例为7比3,据此作出如上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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