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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对女方施家庭暴力,已在派出所做记录。两人一起在外创业,有两小孩由爷爷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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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盐城市]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20-4-18 20:02:13

男方对女方施家庭暴力,已在派出所做记录。两人一起在外创业,有两小孩由爷爷奶奶抚养。现女方想离婚,请问小孩归谁,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江西江西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建议你们先协商沟通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现实判例中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较多;夫妻共同财产理论是平分,也可以协商分割。但有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需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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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20-6-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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