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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是否需要赔偿对方彩礼和三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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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陕西西安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5-3-2 16:15:39

我们2014年4月17结婚,男方付了加上三金共计40000元的彩礼,其他的费用就是办婚礼酒席所花的大概1万左右,结婚之后男方一直脾气不好,容易摔东西,我过得很恐惧,2014年8月分还因为彼此感情不合等等问题导致流产,我不想再坚持了,请问一下如果办离婚财产问题需要赔付男方吗,或者男方需要陪付我吗,我们离婚在财产上还需要什么样的手续,男方一提离婚就要她的礼钱和三金,婚礼酒席花的钱也要我给他陪,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梁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确实共同生活了,法院不支付返还彩礼的请求,当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会予以分割。建议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予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某种意义上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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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回复时间:2015-3-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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