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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无骗婚的说法,只有以结婚为借口,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如系一些正常花费或者彩礼,可以要求返还。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践按以下原则操作: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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