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子女的姓氏选择权即"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据此,成年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姓名。但是 ,对于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决定权则由其法定代理人来代行。但是,对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决定和变更必须取得父母双方的一致同意,不得一方擅自进行,尤其在父母离异后,更是不能由一方擅自变更。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当"说服"擅自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的姓氏。
即在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你可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欢迎 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在线解答 法律咨询网站 婚姻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