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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日本起诉离婚,该怎么办,需要在中国法院办理什么证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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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上海杨浦区]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6-9 9:06:40

我是外籍人士,我先生是中国国籍,我们是2009年12月在日本的中国大使馆登记结婚。(登记是我还是中国国籍,一年以后变成的外籍)。我由于家庭暴力和婆媳关系,想尽快结束这段令我痛苦的婚姻,我们有一个两岁零两个月左右的男孩,之前一直是我自己再带,由于这次回国探亲时,双方矛盾激化,男方把孩子扣留在身边不还给我了,我如果在日本起诉离婚的话,孩子判给谁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判给我的情况下,我拿着判决书,要不要再中国法院在办里什么认可?然后如果男方还是不肯把孩子给我的话,我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可以在中国起诉,日本国对于本起离婚诉讼是否有管辖权,以及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子女抚养问题,你可以咨询日本国的律师和法院。由于中日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议,对于日本国的离婚判决,如果日本国能够受理此案,则对于其裁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六个月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如需申请中国的法院执行该裁决,应找中国驻日本大使馆认证该裁判文书。对于该离婚诉讼中国的法律也有管辖权,由于你丈夫在中国,他作为被告,其所在地的法院可以受理和处理。中国法律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像你家这么大的孩子(2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是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对其成长教育更为有利就判决给哪一方。所以:一、你们缔结婚姻之时,双方都是中国国籍,只不过都因合法的原因在日本工作或生活,而中国驻外使馆都是中国的领土,因此,你的离婚之事件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二、现在孩子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同时,法院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归你;三、你届时作为权利人,可以在对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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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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