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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有权对涉嫌经济类犯罪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是冻结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并且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程序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核,纠正错误,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决定解冻或者自行解冻。建议询问冻结你银行账户的警方,要求其说明相关理由,积极配合其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有错误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改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拒不改正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向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出法律文书,纠正下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错误决定,并通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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