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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法院不允许证人讲话的,后被判一年6个月的监禁,二审法院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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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徐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1-9 15:25:07

法医鉴定单结论是轻伤,但我没有打人家,我有证人可以证明,但在一审中己方律师没有让证人证明,导致我入狱。后又找律师写申请书上交高一级法院,内容有证明我清白的资料,高一级法院没有对我开庭,时间已近过去6年,现在想翻案,一心想翻案,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解答
[江西赣县]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案件已经经二审法院判决并执行完毕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刑诉申诉规定》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百九十八条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第三百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第三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零三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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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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