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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把查到的三盒假药(共十八粒)价值90元,连同我老公一起带走,次日我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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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中山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5-9-10 16:54:49

2015年7月23日,公安把查到的三盒假药(共十八粒)价值90元,连同我老公一起带走,说他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次日我到公安机关咨询,公安说事情不会很严重未发现药物对人造成伤害,并开了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给我,可是事情至今还没有结果。因为家里只有我和两个十岁的小孩在就读小学,因为家里经济没有来源,问一下他要判刑判多久什么时候才知道。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具体要看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判定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审理期限要看公检法机关如何处理。

     销售假药罪表现为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仁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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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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