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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汽车被追尾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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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uihuiccc
[安徽蚌埠市]
[交通诉讼]
发表时间:2013-3-8 14:41:50

上个月开车驶入涵洞的时候,我把车速降下来,结果法律咨询一下,在上坡时堵车,我就把车子停了下来,后来前面车动起来了,我就开始慢慢前行,可一姑娘突然敲我车窗,说是我的车把他的车给撞了,说我突然倒车,没有的事呀?结果交警来还说是我的全责,左右弄不明白,交警是眯着眼睛处理事故么?请问律师他们认定事故责任有没有什么依据,我总觉得他们都是随口说说,感谢不尽!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交通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一定裁量权,如果你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就你所描述的情况看,有可能是溜坡所致,你可以与交警理论。

   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多,责任认定也很复杂,一般交警部门会在交通法律法规基础上根据经验和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一、独立因果关系。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二、综合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三、参与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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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业机构: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3-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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