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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劵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内部人交易,或者泄露消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这样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内幕交易具有以下的特点:首先,内幕交易是由掌握内幕人员所为所做的或所为的行为。刚所讲的构成要件其一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内幕交易主要特点之一。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他是特定的主体—知悉内幕信息(未公开)人员。 其次,内幕交易行为,知道内幕信息没有去进行泄露或没有建议别人去交易,这也构不成内幕交易。只有实施了自己掌握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这样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简单讲就是内幕知悉人员依据自己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不公平交易。大家都知道信息在如今社会往往是有丰厚的交易利益。最后,我认为内幕交易最主要特点就行为人是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进行的交易行为。这是主观方面为获利而为的违法行为。比如:证劵价格要涨了,知悉信息人员就建议购买,或影响证劵价格的信息,通知他人使他人避免亏损,从而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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