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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完婚之后,男方的债主有权利分女方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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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小葱白
[辽宁沈阳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7-8-1 17:40:07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时房产的归属情况。2011年4月按揭买房,合同、贷款都是男方的名字,同年12月份结婚,婚后共同还贷,第一次办理房产证是男方名字,女方是共有人,2016年一次性还清贷款,改成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现在想办理离婚,男方不要房子,请问这个房子是完全属于女方的吗?我看网上有一种说法,这个房产证只对内有效,如果男方在外面欠有重大债务,离完婚之后,男方的债主有权利分女方的房子吗?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你们的房产属你们共同财产,不可以逃避第三方债权人的正常催讨,你从网络上了解的法律知道完全正确。如你们离婚,你老公放弃共同财产,把完部房产给你,法律上是允许的。你们之间的转移,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影响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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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8-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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