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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人恋爱同居,分手后欺骗要分手费,请问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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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江苏南京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5-7 10:51:49

有甲、乙两人恋爱同居,之后乙女认为两个人不合适,就要求分手;甲男威胁乙女说如果不在一起就付五万元照顾费,否则就把两人的做爱视频放到网上去并让她身边的人知道;乙女担心录像公布就完了,无奈之下借钱支付了;事实上乙男确实没有录像。请问乙男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不构成诈骗罪,应定敲诈勒索罪。虽然甲乙两人曾经是男女恋爱同居关系,但是在乙要求分手后,甲以公布两人做爱视频为把柄威胁乙,要求其支付5万元分手费,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虽然该把柄系甲捏造,但是却足以对乙产生心里胁迫,乙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将5万元支付给甲,不符合诈骗罪“自愿交出财物”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法理,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言相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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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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