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患有十几年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左下肢体残疾,母亲身体瘦弱.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患精神病后我父母双亲一直享受低保,并且每年年底合作医疗费由当地民政代缴.去年村委突然取消了他们的资格,并且未通知也没说明取消理由.去年年底时我父亲的农村合作医疗费民政未正常缴费也未通知我们本人缴费.(以前每年年底征收合作医疗费用时都会通知),导政我父亲今年一场大病住院全部自费,未享受任何医疗报销及救助,致使生活更加贫困.基于以上本人认为:一,多年来我父亲因为双残疾享受国家低保照顾也是符合政策规定.二,村委会及民政取消他的低保资格,事后也应该通知本人或家人并说明理由.三.即使被取消,在年底合作医疗缴费时也应通知.因为村委会及镇民政办工作失职,导致家庭蒙受经济损失.我是否可以申请他们赔偿医疗应报销范围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