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A向B借款100万,C以其名下的D房产作为抵押物为A提供担保,同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A没有还款,B将A和C诉诸法院,请求判令A还款,同时诉请“判决B对C名下的D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B的诉请。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A依旧没有还款能力。
问:法律上的被执行人系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本案关于C的判项中,仅仅是判决“B对C名下的D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很显然,判决并没有明确赋予C判决义务,仅仅是确认了B享有的担保物权。法院也认为C不是被执行人,无法执行C的财产。此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执行C的房产,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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