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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产生原因及方式和本质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4 10:35:31>跟律师谈谈<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就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当事人虽然没订立劳动和同,但双方当事人只要对各自的意思作了表示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已存在。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并非仅能有劳动合同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论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并为其提供劳动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缺乏的只是订立书面合同这一形式。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表达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有效的劳动合同,却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换而言之,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以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形成的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的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及表现方式。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但缺少劳动合同这一必要形式,自然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及逃避了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又推卸了问题发生后的责任。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带来大量利益。而劳动者在劳动力严重过剩的情况下为赢得一个工作的机会也往往放弃权利,也有大部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使得他们正好迎合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法行为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客观原因。目前为止,我国对实施劳动关系纠纷产生应如何处理的法规还不全面,且过于简单笼统。

3、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不强也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因。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工权,而劳动保障机构对一些用人单位不备案,致使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执法监察力不从心。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四种表现方式:1、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后自始至终没签订劳动合同。2、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既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终止合同。3、当时人双方履行的是无效劳动合同。4、双重劳动关系。及劳动者位于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由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

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乃是民法上的雇佣契约关系。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的核心,一切劳动关系都是建立在劳动契约基础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契约的表现形式。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是契约经济。劳动关系是契约关系无可厚非。而劳动关系这种契约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为之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其实是雇佣合同。而我们现在所称之为的“事实劳动关系”其实是“劳动关系”表现形式的一种,即无书面之劳动契约或无有效之书面劳动契约。事实劳动关系是人们的习惯称谓,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的劳动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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