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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标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5 9:42:46>跟律师谈谈<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那么,这60天应从哪天算起呢?《劳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又如何理解呢?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复函中的有关界定,就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一般来说,发生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的,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包括辞退信、开除决定等)之日,可视为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之日。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受60天仲裁时效的限制。“特殊情况”一是不可抗力,如地震自然灾害等;二是有正当理由,如本人生重大疾病。除此之外,过了60天诉讼时效再去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了。如果确是过了仲裁时效,而劳动者又有合法原因的,你可向法院申诉。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诉讼要求”。

  【劳动争议发生日确定标准】

  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这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类情形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适用最高院的时效界定规定。追索工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种,也同样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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